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
         例如自0%調整為2.5%,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
說明:
a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9070號函載明因近期部分
      營建材料價格下跌,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
      辦理調整。
二、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屬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
      第2項規定於原訂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三、機關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次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可依招標期限標準
      第8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縮短後之等標期下限為7日。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