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內政部中華民國83年12月8日修訂
台(83)內社字第8329927號令核准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修訂
內授中社字第0950702503號令核准
內授中社字第0970702855號令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冷凍空調產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五 條 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八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冷凍空調業之調查、統計、改進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綜合性與整體化之冷凍空調業技術、材料、設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三、引進國外最新冷凍空調學術技能,並協助同業訓練工程技術人員事項。
四、冷凍空調業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五、冷凍空調業之有關建築、營造及裝潢等工程設計方面之協調與配合事項。
六、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七、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八、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與登記事項。
九、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十、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調處事項。
十一、接受機關團體及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政府經驗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三、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四、協助會員及相關單位進行冷凍空調設備及其相關工程之鑑定、檢驗、測試、驗證等業務。
十五、為強化上列之各項任務,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各委員會。
十六、依照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行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之公司行號,不論公營或民營,均應於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依法免辦理冷凍空調業登照記證之相關同業公司行號,得經本會會員二名以上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名譽會員,但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第 十 條 公司行號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三份,會員代表登記卡三份及商業登記證照,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影本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及證照影本各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非因歇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 十二 條 本會每一會員,應派會員代表一人,名譽會員除外。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四 條 有左列情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七 條 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代表證,並於召開大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 十八 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益。
第 十九 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三份,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二十 條 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之同業,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營業,如於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於監事會互推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准延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三十 條 本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裡事、候補監事依法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
七、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結果。
九、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十、提報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辦理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事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之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八、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九、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辦事細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得兼任各辦事處主任委員及委員。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 四十 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或五人為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出席之全體出席代表人數,應扣除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得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四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列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按地區劃分,分區召開預備會議,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前項分區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代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費,不分等級應一次繳納新臺幣五、○○○元,名譽會員可不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會員不分等級一律每年繳納一○、○○○元(新入會員按月計費按年繳納),會員之常年會費須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繳納。
三、會員捐助費: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會員捐助之。
四、辦公費
五、事業費:由大會籌集之。
六、委託受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第四十九條 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    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十 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五十一條 冷凍空調業公司行號於開業一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於其加入時朔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繳納之。
第五十二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者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列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暨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